《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已被修改 发布时间:2018-03-23  发布人员:推广部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来源:省节能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