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出台上海首部区级层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3  发布人员:中国节能协会秘书处

    为加强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期,黄浦区出台了《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思路

    扩大管理企业范围

    能源消费统计考核在本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由本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企业或楼宇;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和楼宇为区重点用能监控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改、管”并举

    推进企业节能工作“改、管”并举。加大节能专项改造力度。

    更加注重节能管理。

    明确奖惩措施

    考核新增“优秀”等级,提升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对未完成“双控”目标的企业,通过能耗公示、企业约谈等手段,提升其节能管理工作效能。鼓励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加强运营管理、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价考核、管理措施、奖惩措施、附则共五个部分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提出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和基本义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评价考核:明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由黄浦区发展改革委、黄浦区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并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公布。

    3.管理措施:包括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配套节能专项资金并开展能力建设、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开展对标达标等九条。

    4.奖惩措施:

    奖励措施: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文件内容。

    5.关于附则:

    明确了文件的生效日期及最终解释。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发改委办〔2019〕005号

 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 1、《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2日

 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能源消费统计考核在本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二)纳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由本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企业或楼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及楼宇,为区重点用能监控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统计局每年根据国家及上海要求、企业和楼宇实际用能情况,调整并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监控单位名单。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本区节能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统计局负责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管理工作。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区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依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本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效对标、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评价考核

第六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初,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当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工作自查表。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节能投入和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等内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统计局等部门复核评价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等级。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均完成,且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到位的为优秀等级,仅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为完成等级,其余均为未完成等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区发展改革委下达节能目标的,视同未完成等级。

第十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加强运营管理、购买可再生能源如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目标完成较好、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落实不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人员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报备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持续提升能源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做好数据分析,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按相关要求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改造、节能宣传与培训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制定专门的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保证相关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节能培训。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落后产能(设备)淘汰制度,主动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源效率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造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编制工作,按规定报请节能审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可对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实施强制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三)将相关信息向市区两级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归集;

(四)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以及3年内参与区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

区国资委将本区国有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进度完成节能目标的;

(二)贯彻国家和本市节能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将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